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并不意味着就归谁所有。倘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是您出资购置的,那么您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索回车辆。虽说车辆登记具备行政管理的属性,然而这并非判定车辆所有权的法定凭据。倘若存在买卖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您购置了此车,由于车辆属于动产,当车辆交付您使用时,就已然成为您的财产。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采用登记对抗原则,这意味着买卖机动车并非必须在登记后才会引发财产转移,只是未登记的情况下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便表明,登记的效力主要在于处理涉及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机动车物权归属问题。
因此,应当以车辆的出资状况以及购车后的使用情形作为主要依据,来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而不能仅仅依靠车辆登记证上的名字来确定车辆归属。
针对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登记所有人应当协助实际所有人办理车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如此方能彻底化解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之间的矛盾。但在机动车限购的情况下,倘若实际所有人未获取购车资格,也会致使无法办理过户变更。在确权完成后,即便两者不一致,也不会对实际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造成影响。